六安市道德模范是六安市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树得久,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做新时代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根据《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六安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六安市历届全国、安徽省、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六安市文明办是六安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文明委及市直机关文明委、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县区本部门推选产生的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心理疏导等工作;本地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发生移居境外、有境外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备六安市文明办。
第五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加强对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礼遇礼敬、关爱帮扶。
(一)支持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道德模范代表参加重大节庆、纪念日、道德模范颁奖典礼等活动;
(二)可提供免费体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所在地景区景点等优待措施;六安市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中国好人荣誉称号获得者持本人身份证和荣誉证书等,可在指定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免收门票游览市内各A级旅游景区、免费乘坐公交车等;
(三)设计制作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形象的公益广告,投放城市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等地;制作系列事迹展板,在公园广场、公共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等地进行巡展;创作以好人模范为原型的文艺节目、事迹短视频等,在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展播;
(四)各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保障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树、帮扶和奖励;募集捐赠安徽道德建设基金,用于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表彰奖励及困难帮扶;
(五)对于生活困难的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由个人向所在县区文明办或市直文明办提出帮扶申请,按程序审核后报市文明办,经市文明办审定后给予帮扶;遇有牺牲、亡故的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其奖励标准,由市文明办提出建议,市文明委具体研定;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信贷需求的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六)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常态化组织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等活动,引导参加巡讲巡演、志愿服务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第六条 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慈善募捐、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级及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向市级及以上文明办报告。
第七条 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五)发生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节的。
第八条 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一)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涉黑涉恶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九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对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诫勉谈话,应明确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诫勉谈话及整改情况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十条 撤销六安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由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市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提出撤销建议,经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市文明办视情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一)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推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六安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服务和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中国好人、安徽好人、六安好人等各级好人荣誉称号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